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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槿资本、徐晶晶)

日期:2024-0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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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红槿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槿资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徐晶晶,女,19858月出生,时任红槿资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内幕交易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红槿资本徐晶晶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亚博足彩app下载过程

2015年,民生控股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发展战略,构筑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业务相结合的投资控股平台,把公司打造成既有中小微金融服务,又有科技创新业务特色的上市企业。

2015年初民生控股确定,先收购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旗下一家非金融公司,再转入其他资产,后转入的资产将作为主营业务,并且拟构成借壳上市。

20155月,民生控股受让中国泛海旗下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财富)100%股权。收购民生财富后,民生控股转变成为包括典当、保险经纪和财富管理在内的中小微金融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

20158月,民生控股公布收购中国泛海控股的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电子)的交易草案,如果收购成功,将实现民生控股向科技创新业务方向发展的战略。

2016122日,中国亚博足彩app下载作出《关于不予核准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121号),收购三江电子计划失败,导致民生控股的发展战略和收购民生财富的主要目的未实现。

2016年一季度,民生财富业绩亏损,而民生财富上报的2016年盈利目标是4千万。民生控股董事长王某当时兼任民生财富董事长,亲自抓民生财富的经营,王某对民生财富的前景比较乐观,希望扭亏为盈。

20163月,民生财富原总裁马某提出离职,王某接手负责民生财富的经营管理工作。20165月,马某离职后,王某同时兼任民生财富的总裁及董事长。

民生财富财务总监曲某铭每月会于2526日左右预测公司当月业绩情况,且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相差不大。2016年二季度民生财富持续亏损,且亏损额度不断加大。不晚于2016626日,曲某铭已做出民生财富二季度的业绩亏损预测,并向王某口头汇报。民生控股财务总监陈某栋也于6月底测算了民生控股含民生财富的业绩预测情况。

20167月初,向陈某栋询问民生财富的亏损情况后,民生控股总裁陈某华向王某提议转让民生财富,理由是民生财富亏损严重,远不及2016年初设定的盈利目标,对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拖累较大,此时转让,中小股东应该会接受。

2016820日,民生控股2016年半年报基本完成,陈某华和王某讨论转让民生财富。

201691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开会讨论商议出售民生财富事宜,一致同意向中国泛海出售民生财富股权。转让民生财富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民生财富一直亏损,二是民生财富所在行业监管政策趋紧。

201692日,王某、陈某华向中国泛海主管领导李某海汇报情况,李某海认为可行,需向卢某强董事长请示,但已经要求民生控股先行办理资产出售的相关准备工作。当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召集民生控股财务部、董监办等部门及民生财富财务部、风控部门人员商讨和安排民生财富的出售事宜。

201697日,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到民生控股及民生财富进行了初步沟通,研究后续方案。

201698日,李某海召集中国泛海执行委员会讨论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事情,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确定应该由中国泛海收购。

2016914日,李某海向卢某强汇报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事情,卢某强表示同意。2016918日,中国泛海通过传签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从民生控股收购民生财富100%股权的事宜。

2016930日,民生控股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正拟披露重大事项。

20161018日,民生控股发布公告确认本次筹划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1027日,民生控股发布公告拟将上市公司持有的民生财富100%股权以35000万元的价格向中国泛海出售,中国泛海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民生控股将剥离财富管理业务。

2016112日,民生控股公司股票复牌。

民生控股拟转让民生财富,剥离财富管理业务,在亚博足彩app下载披露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626日,亚博足彩app下载于20161027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某作为中国泛海董事、副总经理,民生控股董事长,民生财富董事长兼总裁,是民生控股出售民生财富的决策和主导人员,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栾某舟2016628日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话,栾某舟次日便操作彭某慧、石某佳名下证券账户大量买入民生控股,其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构成内幕交易,是本案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已另行处理)。

二、红槿资本内幕交易民生控股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红槿资本及其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案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栾某舟、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存在通话联络

紫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石资本)100%控股红槿资本。案涉期间,徐晶晶是紫石资本红槿资本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庸是紫石资本总经理。徐晶晶和刘某庸均为红槿资本和紫石资本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关系密切。

紫石资本、红槿资本与中国泛海关系密切。紫石资本及红槿资本办公地址均系租赁中国泛海的物业,与中国泛海、民生控股均在同一办公楼。紫石资本总经理刘某庸原系中国泛海员工,紫石资本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考某校、杨某为原中国泛海员工,紫石资本原独立董事徐某兵时任中国泛海董事、副总裁。紫石资本的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在2016年之前由中国泛海员工舒某、韩某办理。

中国泛海董事长卢某强原秘书栾某舟是紫石资本与中国泛海间的联系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7月至20169月期间,徐晶晶和栾某舟多次通话联络。

刘某庸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曾在中国泛海一起工作,很早以前就认识2016719日,刘某庸王某通话联络。

(二)红槿资本使用本公司证券账户交易民生控股的情况

红槿资本账户2016112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红槿资本账户实际操作人是红槿资本交易员陈某,徐晶晶和刘某庸共同作出资金划转的决策,徐晶晶作出交易民生控股的决策,刘某庸参与商议并参与作出交易民生控股的决策。徐晶晶作出具体交易指令,徐晶晶每天给陈某下达交易指令,一般通过口头或者电话指示交易;陈某随时向徐晶晶汇报交易情况。交易方式为使用红槿资本公司的电脑操作,交易地址是红槿资本公司IP地址。

201676日至民生控股停牌前,红槿资本账户持续买入民生控股,共计买入民生控股2,268.28万股,买入金额18,894.95万元,获利44,831,574.41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红槿资本交易民生控股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红槿资本账户开立后一直未转入资金。2016426日转入50万元,当日买入泛海控股5,000股,此外无其他操作。

201674日晚徐晶晶主叫栾某舟通话,76紫石资本转入红槿资本2亿元注册资本金。该资金当日转入红槿资本账户,当日开始首次、大量、集中交易民生控股,当日买入民生控股208万股,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1677日,徐晶晶主叫栾某舟通话后,当日红槿资本账户买入民生控股183.1万股。

2016713日,徐晶晶主叫栾某舟通话后,当日红槿资本账户买入209.13万股。

20167141925,徐晶晶均主叫栾某舟通话,当日红槿资本账户均分别买入民生控股上百万股。

2016719日,刘某庸与王某通话联络,721日开始连续4个交易日红槿资本账户买入民生控股数量均超过200万股,大量买入民生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红槿资本账户存在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首次集中大量买入民生控股单只股票等特征,红槿资本交易民生控股情况与内幕信息及红槿资本及其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徐晶晶、刘某庸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栾某舟、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红槿资本紫石资本、徐晶晶刘某庸对此均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红槿资本及其股东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栾某舟通话联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商议并作出交易决策,红槿资本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信息来源或合理解释,红槿资本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徐晶晶作为红槿资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策、组织、实施案涉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是红槿资本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红槿资本徐晶晶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明显缺乏依据,王知悉业绩亏损的时间无法作为内幕信息形成的标志;是,敏感期内交易时红槿资本并未获取涉案内幕信息;是,交易按照事先订立的指令计划进行,交易理由正当充分,交易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典型特征;是,红槿资本一直长期持有民生控股股票,认定的盈利金额只是账面浮盈,与实际亏损相去甚远,不应以此基础作出没一罚二的处罚;是,徐晶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附随责任的量罚幅度不应高于单位主体责任的量罚幅度,单位居中量罚,而对责任人员顶格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案涉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应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626日,是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动议、筹划或者决策的初始时间。20161月初,民生控股管理层已讨论过转让民生财富事宜。不晚于2016626日,曲某铭作出半年度业绩预测,民生财富半年度累计亏损近三千万,并向王某汇报。王某作为民生控股和民生财富董事长,有权决定转让事宜,民生财富半年度的重大亏损情况足以促使其形成判断。此时为重大事件动议的初始时间,符合剥离重大亏损资产避免拖累上市公司当年财报的正常逻辑,内幕信息由此形成

,敏感期内,红槿资本及其股东单位紫石资本的高级管理人员徐晶晶、刘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栾舟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徐晶晶作为红槿资本及其股东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商议作出交易决策,足以认定红槿资本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案涉交易。当事人关于其在交易时并未获取内幕信息的申辩证据不足。

,红槿资本投资行为计划不符,没有按照投资计划执行投资。案涉交易行为不是基于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不足以证明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同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红槿资本账户存在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首次集中大量买入民生控股单只股票等异常交易特征,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徐晶晶与栾舟、刘庸与王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商议并作出交易决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对于敏感期内交易体现的异常性特征无正当理由也无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当事人案涉交易具备内幕交易的异常性特征

,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正确无误,涉案账户后续亏损系股价波动所致,与案涉违法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人员责任不仅依附于单位的责任,其责任具有一定独立性。徐晶晶作为红槿资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策、组织、实施案涉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的违法行为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对其量罚幅度为顶格处罚,过罚相当,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红槿资本徐晶晶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红槿资本依法处理违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44,831,574.41元,并处89,663,148.81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晶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亚博足彩app下载北京监管局

2023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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