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廖家河、刘青春)
日期:2025-12-30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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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廖家河,男,1969年12月出生,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青春,女,1987年2月出生,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关于合纵科技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青春、廖家河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大华所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大华所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另案查明,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50,848.06万元。大华所为合纵科技提供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对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廖家河、刘青春,审计服务收费为707,547.17元(不含增值税)。
二、大华所在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大华所在对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已将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预付账款等识别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并已关注到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及频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两家供应商存在大额款项退回等异常情况,但大华所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华所在对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廖家河、刘青春是大华所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华所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大华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大华所仅承接合纵科技一期审计业务,审计程序充分合规,无主观过错。
其二,本案处罚过重。
综上,大华所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大华所对于已发现的案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局关于大华所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对大华所的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大华所提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大华所、廖家河、刘青春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07,547.17元,并处以707,547.17元的罚款;
二、对廖家河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青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亚博足彩app下载北京监管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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