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3-20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4〕52号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的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持股比例由22.39%减少至15.89%,权益变动比例为6.50%。你公司在持有双鹭药业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双鹭药业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亚博足彩app下载北京监管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