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自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3-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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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强:
经查,你担任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配偶马黎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分别买入公司股票58,100股、39,100股,交易金额分别为299,796元、200,192元,2024年10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290,600股,交易金额1,641,890元。
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你应在收到此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对以上问题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亚博足彩app下载北京监管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