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6571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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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5985694000 | |
名????????称 | 关于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池天惠:
经查,发现你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审核在未报备微信群发布研究观点,且数据来源不明,结论不审慎,引发负面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