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1723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0854738000 | |
| 名????????称 | 关于对高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高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军:
经查,你存在借用他人的期权账户从事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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