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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8693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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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87

当事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简小忠,,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鑫矿业)铁矿权评估项目签字注册评估师

闫波,男,炬鑫矿业铁矿权评估项目签字注册评估师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水致远资产评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中水致远、简小忠、闫波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水致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实业)经核准面向合格投资者亚博足彩app下载发行公司债券。20193,远高实业发布相关公告,称由炬鑫矿业以其合法拥有的铁矿采矿权为上述债券提供抵押增信

20194月,远高实业的关联企业与中水致远签署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中水致远对炬鑫矿业铁矿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抵押增信提供该采矿权的价值参考意见20195,中水致远出具《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签字矿业权评估师为简小忠、闫波。涉案评估业务收入141,509.44

二、中水致远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评估报告》选取的铁矿石资源储量生产量主要评估参数与实际严重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中水致远评估时未勤勉尽责

(一)利用存在明显瑕疵的地质资料和设计材料

中水致远将《山西省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铁矿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山西省闻喜县木垣矿区铁矿详查地质报告》(以下简称《详查报告》)、《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铁矿2018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以下简称《2018储量年报》)作为项目技术参数选取的基础依据。经查,上述评估依据文件并非文件显示编制单位编制。

评估人员未对《三合一方案》《2018储量年报》和《详查报告》的明显瑕疵予以合理关注。第一,上述文件的附件内容缺失。《三合一方案》目录部分列示的方案附图缺失,《三合一方案》“1.4.3设计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部分文件缺失。第二,《三合一方案》评审意见书关于所引用的地质资料表述不一致,且与委托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不一致。第三,2018储量年报》及其审查意见多处内容明显错误。

(二)对已发现的评估资料明显瑕疵,未独立开展核查验证程序

1.对于《详查报告》的明显瑕疵,未独立开展核查验证

中水致远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提示详查报告》存在较明显瑕疵”“建议有待进一步核查证实”等内容中水致远发现《详查报告》存在明显瑕疵后,未独立采取核查验证程序,将其作为确定关键评估参数的依据文件,引用合理性不足。

2.对于生产能力证明文件的明显矛盾,未进一步开展核查验证

中水致远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提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与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生产规模不一致相关内容。在已关注到前述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中水致远未对炬鑫矿业自述生产能力与证载生产能力严重不符和长期不符的异常予以关注,进一步核实,未依据材料的明显异常做充分有效的核查验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评估报告》、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水致远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简小忠、闫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申辩和听证过程中,中水致远、简小忠、闫波主要提出远高实业相关行为造成涉案虚假记载、已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并核查、超过行政处罚时效、首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中水致远未勤勉尽责,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并部分采纳申辩意见,调整部分违法事实认定和量罚。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生效前,因此适用2005年《证券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4元,并处以141,509.44元罚款;

二、对简小忠、闫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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