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9260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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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3号
当事人:杨凌权,男。
陈美君,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杨凌权、陈美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杨凌权、陈美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凌权、陈美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7月6日至12月13日,杨凌权借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2023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杨凌权、陈美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杨凌权、陈美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00元罚款;对陈美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