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1050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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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号
当事人:张宁,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宁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张宁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7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31日,张宁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证券并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张宁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张宁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