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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198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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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6号

当事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

李占江,男,时为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22年12月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越博动力董事会秘书职责

刘恒,男,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任越博动力董事,2018年6月至2022年1月、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

徐方伟,男,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财务总监

孟涛,男,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任越博动力监事

钟孟光,男,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越博动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越博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钟孟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徐方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越博动力、李占江、刘恒、孟涛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

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上述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至2022年虚增收入分别为42,466.66万元、26,267.59万元、13,786.52万元、9,891.41万元、2,168.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5,324.76万元、3,263.18万元、3,620.31万元、2,201.71万元、-72.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46.30%、4.00%、92.14%、8.01%、0.30%。

(二)虚假出售资产

2020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48.37%。

二、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69%。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2021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3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12,605.52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2022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5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23,076.09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70%。

李占江2015年至2022年12月任越博动力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越博动力经营管理,并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决策并组织实施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将越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并对上市公司隐瞒该信息;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占江知悉重大诉讼情况,但未提醒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刘恒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任越博动力董事,2018年6月至2022年1月、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分管越博动力销售业务,在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刘恒在李占江的安排下,负责实施了越博动力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及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

徐方伟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财务总监,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越博动力副总经理,长期负责越博动力财务工作,在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徐方伟应当知悉并关注越博动力资金划转和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应当发现河南畅行的转让行为存在异常,但未予以充分关注。

孟涛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任越博动力监事,2015年至2024年4月任越博动力生产总监,分管越博动力生产部、仓储部等,在越博动力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管理仓储部、生产部期间,孟涛应当知悉越博动力收到大量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退货,但未对相关销售退货的异常情况予以审慎关注。

钟孟光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任越博动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证券事务部、法务部工作。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钟孟光未对越博动力重大诉讼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知悉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后亦未及时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越博动力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刘恒、徐方伟、孟涛。

对于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

对于越博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钟孟光。

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李占江存在组织指使越博动力虚增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收入和利润、虚假转让资产及隐瞒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00万元。

2.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3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50万元;

3.对刘恒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0万元;

4.对徐方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

5.对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二、对越博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2.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3.对钟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50万元;

三、对刘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徐方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钟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李占江作为越博动力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组织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恒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参与组织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占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恒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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