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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199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7号

当事人:于懿,男

贺靖,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越博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贺靖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于懿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

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导致上述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至2022年虚增收入分别为42,466.66万元、26,267.59万元、13,786.52万元、9,891.41万元、2,168.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5,324.76万元、3,263.18万元、3,620.31万元、2,201.71万元、-72.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46.30%、4.00%、92.14%、8.01%、0.30%。

(二)虚假出售资产

2020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畅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蓝天),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48.37%。

于懿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19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越博动力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李某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做大业务的意图,并根据李某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虚假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27,014.38万元。

贺靖2022年前未在越博动力任职,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李某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冲业绩的意图,并根据李某江的请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的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虚假销售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9,106.13万元;同时,贺靖还提供其控制的汇创蓝天配合承接越博动力虚假出售的河南畅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越博动力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于懿、贺靖明知李某江主导越博动力经营业绩造假,仍连续多年配合开展相关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其中贺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减轻情节。

于懿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对于懿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于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贺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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