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4423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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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主??题??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4号
当事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九有),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李明,男,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ST九有董事长,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为*ST九有实际控制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九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ST九有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ST九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李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对于本案其他当事人,后续我会将依法处理。
经查明,*ST九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42.30%,*ST九有将前述事项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人李明对*ST九有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该信息,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李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组织策划前述事项,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二、*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至2023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2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3,712,09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29%,虚增利润总额4,529,090.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7%;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4%,虚增利润总额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49%;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4,224,867.7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64%,虚增利润总额17,837,345.3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
李明,案涉期间为*ST九有实际控制人,使用本人和*ST九有控股股东的银行账户划转涉案资金,同时在案涉期间实际管理北京中广阳等涉案财务造假子公司,组织、指使并参与实施前述案涉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ST九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社保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九有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明作为*ST九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ST九有提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已超过法定行政处罚时效、“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认定证据不足、量罚过重等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相关违法线索的发现时间距*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未超过2年,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量罚已考虑*ST九有主动更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事项,综合其他案涉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等情节,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李明在*ST九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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