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4799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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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主??题??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9号
当事人: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李成武,男,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郭娟娟,女,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
王见宇,男,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运营主管。
李乐彤,男,时任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技术开发岗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大摩)投资咨询机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青岛大摩、李成武、郭娟娟、王见宇、李乐彤的要求,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青岛大摩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且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
经查,2020年以来,青岛大摩济南分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大摩指数”提供课程售卖及观看、发送资讯及互动聊天等投资咨询服务,并通过第三方公司等引流方或推广公司为投教课程提供互联网引流推广服务。青岛大摩未按照规定保存上述业务推广、服务记录等有关资料,且故意删除数据库中相关服务记录的部分数据。相关业务涉及众多客户,金额较大,情节严重。
二、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青岛大摩即墨分公司与青岛大摩济南分公司均为青岛大摩分支机构。2022年9月至2024年8月,青岛大摩通过亚博足彩app下载机构监管相关信息系统逐月报送的“H3005_资产负债表(全量)”“H3006_利润表(全量)财务数据”中,未包含青岛大摩即墨分公司、青岛大摩济南分公司财务数据,导致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遗漏。上述事项所涉财务期间为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累计漏报营业收入4.85亿元,相关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协议、数据报表、转账流水、内部审核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青岛大摩未按规定保存且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王见宇作为青岛大摩济南分公司运营主管,直接负责青岛大摩济南分公司产品推广及投教课程平台运营管理,知悉数据库数据删除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成武作为青岛大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青岛大摩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管理责任;李乐彤作为青岛大摩济南分公司技术人员,直接负责投教课程平台技术工作,并直接实施了数据库数据删除行为;郭娟娟作为青岛大摩副总经理兼合规部负责人,负责青岛大摩济南分公司“大摩指数”系统的合规审核,上述3名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青岛大摩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在听证过程中,青岛大摩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青岛大摩已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留痕管理并提供全部数据材料。其二,青岛大摩已经按照要求报送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遗漏,且已对报送格式不规范整改完毕。其三,青岛大摩依法建立并执行合规制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公司管理存在个别不规范之处,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且已全面整改,本案量罚幅度过重。综上,青岛大摩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李成武及其代理人提出:李成武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维护投资者权益,努力整改主动化解社会风险,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郭娟娟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一,郭娟娟不具有违法违规主观故意,不知悉互动专区存在违规情况。其二,郭娟娟执业已经勤勉尽责。综上,郭娟娟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王见宇、李乐彤及其代理人提出:王见宇、李乐彤没有对抗调查的故意,系主动对互动专区板块的合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纠正错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二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针对青岛大摩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其一,青岛大摩所述已依法对业务推广、服务记录进行留痕管理并提供全部数据材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其二,青岛大摩逐月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遗漏。对其所述的其他相关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了综合考量。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李成武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李成武,未能督导济南分公司依法保存有关文件和业务资料或采取实质性措施防止相关数据资料毁损,负有领导责任。对其所述其他相关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了综合考量。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郭娟娟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郭娟娟作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合规情况负责,负有合规管理责任。对其所述其他相关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了综合考量。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王见宇、李乐彤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王见宇负责案涉业务引流推广和平台运营管理,直接领导、指使李乐彤调整互动聊天相关权限以规避监管检查,知悉数据库数据删除事项,主观过错较大;李乐彤根据王见宇的指示调整互动聊天相关权限规避监管检查,取消互动专区权限导致相关数据删除,直接导致案涉违法事实发生。综上,对王见宇、李乐彤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青岛大摩未按照规定保存且毁损业务资料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并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对王见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成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李乐彤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郭娟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青岛大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处以300万元罚款,并处撤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二、对王见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李成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李乐彤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对郭娟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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