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278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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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主??题??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号
当事人:王政,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政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7日至11月4日,当事人控制使用7个证券账户,通过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违法所得合计12,876,432.07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流水、证券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与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一是当事人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相应违法所得应予扣除。二是当事人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三是本案量罚过重。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二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符合我会执法实践。当事人通过拉抬股价等方式制造市场活跃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交易,然后反向交易获利,具有操纵故意。三是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市场危害等情况,本案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政违法所得12,876,432.07元,并处以25,752,864.14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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