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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2-00002870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7217083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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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当事人:段某峰,男,198X年6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遵化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段某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后放弃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段某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亚博足彩app下载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段某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段某峰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情况

段某峰与华夏银行张某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10月,华夏银行张某向段某峰咨询如何处置质押的华东数控股权,段某峰建议其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

段某峰朋友高某不晚于10月19日过华夏银行张某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段某峰经常与高某文就买卖“华东数控”股票事宜进行沟通。10月19日,段某峰与高某文存在联络。

二)段某峰敏感期内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段某峰2015年6月1日在海通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1月1日期间,段某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0,800股,金额共计498,412元,获利34,556.20元。

三)段某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2017年10月19日,段某峰知晓内幕信息的高某文联系的当天,段某峰证券账户转入大笔资金,段某峰与高某文几乎同时开始买入“华东数控”股票。敏感期内将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并大笔卖出其持有的其他股票。段某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与其以往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段某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段某峰违法所得34,556.20元,并处以34,556.2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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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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