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2877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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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2307161000 |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陶峰) | ||
| 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 | 主??题??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陶峰)
当事人:陶峰,男,1978年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陶峰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陶峰的要求2025年9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陶峰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陶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陶峰”东兴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009****8701),2015年12月7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陶峰将“陶峰”东兴证券账户连同账户内资金出借给陈某烨使用,陶峰按月收取利息。司法机关已对陈某烨使用“陶峰”东兴证券账户实施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提起公诉。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陶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陶峰提出违法所得计算时间范围错误、存在行政、刑事双重追责、过错程度低且法律认知不足、危害后果较轻、处罚过重、具备“初犯”情形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对陶峰的处罚。经复核,我局对陶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陶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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