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占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1-17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高占义:
经查,你在担任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的配偶胡某琼自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9日,累计买入大禹节水股票120,800股,合计成交金额409,041.33元,累计卖出大禹节水股票120,800股,合计成交金额455,796.93元,获利46,755.60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