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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1-0030737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640634052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天夏智慧、夏建统等24名责任主体)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天夏智慧、夏建统等24名责任主体)

当事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

夏建统,男,1974年10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总裁、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经本案查实,2016年4月6日后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陈国民,男,1970年12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迟晨,男,1983年11月出生,2019年8月任天夏智慧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梁国坚,男,1956年10月出生,天夏智慧原实际控制人,2001年8月至2016年6月历任天夏智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之前任天夏智慧董事。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陈雪梅,女,1983年12月出生,2018年12月任天夏智慧董事,2019年7月后兼任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杨箐,女,1978年12月出生,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任天夏智慧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军,男,1977年12月出生,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任天夏智慧财务总监。住址:安徽省宁国市。

贾国华,男,1981年11出生,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安徽省颍上县。

杨伟东,男,1973年11月出生,2016年6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高友志,男,1968年1月出生,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任天夏智慧总经理,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任副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兼任副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胡宝钢,男,1960年2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管自力,男,1961年12月出生,2015年4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陈晓东,男,1969年4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刘遥,女,1973年5月出生,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陈芳,女,1972年8月出生,2013年7月至2019年3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方巍,男,1986年8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会主席。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志强,男,1979年11月出生,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程占新,男,1973年9月出生,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2019年8月兼任副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饶婕,女,1983年12月出生,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黄绍强,男,1973年8月出生,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张立,男,1956年5月出生,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毛元荣,男,1978年2月出生,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张囡娜,女,1984年9月出生,2019年7月任天夏智慧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夏智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梁国坚、陈国民、贾国华、高友志、管自立、陈晓东、陈芳、方巍、胡宝钢的要求,我局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迟晨、刘遥、陈雪梅、杨箐、王军、陆志强、黄绍强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夏建统放弃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天夏智慧、杨伟东、程占新、饶婕、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夏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天夏智慧隐瞒其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所承接的安顺市西秀区智慧城市、重庆永川区智慧商圈、拉萨堆龙德庆区智慧政务、重庆永川智慧城市和重庆智慧校园、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溧阳金桥商贸智慧园区、智慧能源工业企业电力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四川公司2018年农村宽带三方合作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上述项目尚未实际建设或仅部分建设,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天夏智慧通过虚构项目建设完成进度的方式虚假确认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上述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合计虚增收入不少于30.86亿元,虚增利润不少于11.48亿元。上述行为造成天夏智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收入和利润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87亿元、利润不少于3.91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9.45%、利润总额的96.57%;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10.75亿元、利润不少于2.83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4.54%、利润总额的40.14%;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74亿元、利润不少于3.35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80.09%、利润总额的143.71%;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2.50亿元、利润不少于1.39亿元,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97.68%、利润总额的167%。

二、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4月6日天夏智慧非亚博足彩app下载发行股票完成后,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天夏智慧16.41%、15.8%、7.5%、3.34%股份,上述公司均实际由夏建统控制。2016年4月6日后,夏建统实际支配天夏智慧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30%,并负责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天夏智慧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国坚、张桂珍夫妇。天夏智慧前述定期报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真实,构成虚假记载。

三、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

2017年,天夏智慧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开具1.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的38.45%,占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7.76%。2018年,天夏智慧又在该行开具4.4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截至当年末,共有5.65亿元应付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的80.67%,占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39.07%。天夏智慧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情况,前述定期报告所披露债务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的子公司杭州天夏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6.6亿元。其中,2016年4月-12月、2017年和2018年分别向夏建统实际控制的福建平潭嘉业久安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财务资助7.48亿元、5.22亿元和3亿元;2016年4月向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0.9亿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6.95%、10.42%和5.38%。对于上述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

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及子公司多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合计金额9.18亿元。其中,2017年先后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夏建统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合计6.16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8%;2018年子公司北京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2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42%。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2018年年报中披露。

六、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年8月开始,因借款、担保、票据追索、合同纠纷等,天夏智慧及其子公司陆续被诉至法院。其中,天夏智慧应当不晚于2019年4月11日知悉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天夏智慧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事项。截至当日,天夏智慧连续12月内累计涉诉金额6.17亿元,已达到上一年度(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天夏智慧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诉讼事项。天夏智慧在2019年8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中仍未完整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至此时,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涉诉案件不少于32起,金额不低于11.12亿元,占上一年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7%。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资料及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协议、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天夏智慧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以及调查走访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夏智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夏建统隐瞒自己实际控制天夏智慧的事实,指使天夏智慧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天夏智慧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和对外担保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对天夏智慧的上述违法行为,以下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任职期间内分别负有责任:

对天夏智慧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贾国华、迟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高友志、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程占新、饶婕、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夏建统、梁国坚、陈国民、迟晨、贾国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友志、陈雪梅、杨箐、王军、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程占新、饶婕、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的违法行为,夏建统、杨箐、王军、贾国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陈雪梅、高友志、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贾国华、杨箐、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高友志、胡宝钢、陈雪梅、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夏建统、陈国民、贾国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国坚、陈雪梅、杨箐、王军、高友志、胡宝钢、方巍、杨伟东、陆志强、管自力、陈晓东、陈芳、刘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天夏智慧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夏建统、迟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雪梅、王军、杨伟东、管自力、程占新、饶婕、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1.参与陈述申辩或听证的16名当事人均提出自己对公司违法行为未参与、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

2.梁国坚、陈国民、贾国华、高友志、管自力、胡宝钢、方巍、刘遥、王军、陆志强、黄绍强等提出,自己未直接参与公司智慧城市业务的经营管理。

3.梁国坚、陈国民、贾国华、高友志、管自力、陈晓东、胡宝钢等提出,公司违法事项均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都是夏建统隐瞒董事会策划指挥的,行为隐蔽,专业会计师出具了正常审计报告,自己不具备财务专业背景,不负责财务工作,难以发现违法行为。

4.贾国华、陈晓东、方巍、刘遥、胡宝钢等提出,自己曾提出辞职但被拖延不批准,导致被动履职。

5.贾国华、高友志、陈芳、杨箐等提出自己在职期间积极工作履职。

6.陈国民、刘遥、王军等提出,公司没有给自己提供相应的权限、条件正常履职,自己被长期架空。方巍、陆志强提出,自己只是挂名监事。

7.高友志、方巍等提出,自己只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自行缴纳社保。贾国华、胡宝钢等提出,自己没有获取不当利益。

8.迟晨、陈雪梅、黄绍强等提出自己在公司违法期间任职时间短,没有充分时间了解核实公司违法事实。

9.梁国坚、迟晨提出,自己曾纠正或要求公司纠正违法行为。

10.方巍、刘遥等提出,自己并未参与2018年年报等定期报告的审议,但相关定期报告审议文件中却有其本人的签字,故对该签字不予认可。陈晓东、管自力等提出,自己在2019年4月29日董事会上以通讯方式审议表决了2018年年报,但对决议上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11.陈国民提出,其曾拒绝在公司拟违规担保的文件上签字,发现公司有人员伪造董事会决议,并通知部分董事。

12.高友志提出,曾到智慧城市项目地实地考察,抽查了审计凭证,已履行勤勉义务。陈晓东提出,曾就贵州安顺项目找到陈国民提出希望实地考察或公司提供佐证材料,被拒绝。

13.高友志提出,其于2018年10月辞职,对其个人的行政处罚已超过2年时效。

综上,上述16名当事人分别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对于第1-8项申辩意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天夏智慧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应当主动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状况,积极询问,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天夏智慧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公司主营的智慧城市业务大量项目长期未正常建设运营,多名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内部治理失效,而仍未对前述异常情形予以应有的关注,更未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导致公司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和持续,明显未依法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负有责任。未参与、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未正常履职、未参与业务管理、信任审计机构、不具备专业背景、未获取不当利益、任职时间短等均不应当作为免责理由。第二,对于第9项申辩意见,梁国坚、迟晨提出的要求或组织纠正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案处罚事实和时间范围内。第三,对于第10项申辩意见,根据方巍自己的陈述,其是2018年在经由夏建统之兄夏某军(未在公司任职)向夏建统沟通辞职被拒后,经夏某军同意其辞职,就不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沟通、管理,不再履行监事职责,进而未参加2018年年报监事会审议。但2019年4月30日天夏智慧披露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显示,方巍主持召开该次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年报等六项议案。方巍作为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在公司未明确同意其辞职,也未对外公告其辞职的情况下,其仅以与公司毫无干系的夏某军同意为由就不再履职,明显是未勤勉尽责,正是因其未依法履职,造成虚假记载的定期报告以其名义通过监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且事发后其仍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导致公司继续发生后续违法行为。因此无论其是否签字,都属未勤勉尽责,应当负有责任。刘遥于2018年4月开始担任天夏智慧总裁,但根据其自述,由于公司原有团队不配合,夏建统也表示无法协调,其无法参与杭州天夏执行的项目,也不了解该公司的人事、财务情况,不清楚公司的财务情况,其于2019年2月提出离职,直至2019年7月正式离职,未在讨论2018年年报相关会议材料上签字。作为公司总裁,刘遥有义务积极、全面地了解公司财务、业务和子公司情况,并履行管理职责,原团队不配合、董事长不积极协调等不应成为自己不积极履职的借口。在任职期间,刘遥作为公司总裁,对公司拟发布的定期报告内容,不是去积极了解核实,而是事前私下签订免责备忘录,事中不参与讨论和签字,事后不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一系列消极应对行为客观上助长了公司违法行为的持续,明显尚未达到勤勉尽责的要求,因此,无论上述签字是否真实,其均应当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管自力和陈晓东均承认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天夏智慧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并表决通过了2018年年报,二人并未在审议该年报的董事会上提出异议,未向公司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表明二人并未勤勉履职,无论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均不影响该事实成立,亦不影响二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四,对于第11项申辩意见,首先,陈国民提出的拒绝签字的担保事项不在本案处罚事实范围内;其次,陈国民作为董事长,在事情发生后既未将该情况正式通报董事会,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采取提出辞职的方式消极应对,致使该事件后公司仍继续发生违规担保,明显尚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第五,对于第12项申辩意见,高友志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到项目地考察、抽查审计凭证均系正常履职行为。根据高友志提供的个人行程,其到相关项目地时,相关项目的合同尚未正式签署。因其并未通过上述行为发现违法线索并提出异议,不能证明勤勉尽责。陈晓东作为独立董事有权独立开展考察工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佐证材料,其称仅因陈国民未配合就放弃,且未向董事会提出异议,不能证明勤勉尽责。第六,对于第13项申辩意见,高友志任职至2018年11月30日,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对于上述部分申辩意见,在本案调查阶段,相关当事人已经向我局反映,相关情节在本案量罚时已经予以充分考量。综上,我局对各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天夏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指使天夏智慧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梁国坚、迟晨、贾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高友志、杨伟东、胡宝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管自力、陈晓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刘遥、陈芳、方巍、陆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8.对程占新、饶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9.对黄绍强、张立、毛元荣、张囡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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