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1828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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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760315639000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致同所、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 | ||
文????????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致同所、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
当事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认知)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刘均山,男,新智认知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雷励,男,新智认知2019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振军,男,新智认知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同所对新智认知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致同所、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的要求,我局2025年8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致同所出具的新智认知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新智认知2019年、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情况。致同所为前述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致同所审计业务收入合计510万元。新智认知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均山、赵雷励,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均山、王振军。
二、致同所在新智认知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财务报表舞弊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致同所对新智认知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有效识别及评估新智认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等科目变动趋势矛盾,临近期末发生大量或大额交易等风险;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有效识别及评估新智认知相关销售由第三方回款、未开具销售发票等异常情况。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在将存货确定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存货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能发现抽样的采购合同实际无货物流转。收入内部控制测试未对销售货物控制测试得出测试结论,底稿中未记录具体抽样审计证据;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实施的销售出库穿行测试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得出测试结论,未能发现抽样的销售合同实际未执行。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对大额异地存货中的发出商品,致同所未按照审计计划检查运输单据或期后结算单据,且未说明原因,未能发现抽样的发出商品实际无货物流转。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将收入识别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实施收入函证时,未按照审计计划函证合同类型、履约情况等信息;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按照审计计划核查销售交易客户的物流单据,且未说明原因,未能发现抽样核查的销售业务实际未执行。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程序是新智认知2019年、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发出商品、应收账款科目的重要审计程序。致同所对2019年财务报表部分发出商品函证未回函,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部分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函证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签署日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未记录应收账款函证选样标准,对部分重要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理由。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未有效执行银行存款收入检查测试。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实施银行存款收入检查测试,未按照测试内容获取销售发票等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七)未对销售运输费用与收入不匹配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致同所未对新智认知销售运输费用金额与收入金额不匹配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是致同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致同所、刘均山、赵雷励、王振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1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在本决定书事实部分进行了调整。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10万元,并处以1,02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均山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雷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振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