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0493 | 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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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56423560000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敖义) | ||
文????????号 | 〔2025〕4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敖义)
当事人:敖义,男,1965年1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敖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敖义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敖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敖义任职情况
敖义于2018年4月入职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海南分公司),2018年5月22日登记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从业人员,2025年2月在财达证券海南分公司退休,涉案期间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敖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敖义私下接受客户余某蛟委托,登录余某蛟指定的普通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约5970.41万元,盈利金额约1.56万元;2020年3月至2024年5月,敖义私下接受客户余某蛟委托,登录余某蛟指定的信用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约2.69亿元,亏损金额约273.22万元。前述两个账户累计交易金额约3.29亿元,总计亏损金额约271.66万元。敖义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敖义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敖义在陈述申辩中提出了有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依法采纳敖义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敖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