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9103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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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3752029000 | |
名????????称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当事人:柯愈胜,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柯愈胜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柯愈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柯愈胜自振华股份2016年9月上市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柯愈胜之子柯某廷开通程序化交易策略,频繁买卖“振华股份”股票,违规成交股数529,000股,违规交易金额5,291,021.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协议等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柯愈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柯愈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