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128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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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9102799000 | |
| 名????????称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 ||
| 文????????号 | 主??题??词 |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当事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或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陈军,男,时任微创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王昀,男,时任微创光电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微创光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微创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7%、69.16%、63.02%。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微创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陈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王昀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知悉业务实质,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上述二人均保证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陈军、王昀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昀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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