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2-00019018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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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2011070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梦洁股份、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 | ||
文????????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梦洁股份、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
当事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或“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当事人:姜天武,男,1955年2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当事人:李菁,男,1974年11月出生,梦洁股份副董事长,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当事人:李军,男,1969年5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当事人:李建伟,男,1965年10月出生,梦洁股份董事,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当事人:张爱纯,女,1960年7月出生,梦洁股份原持股5%以上股东,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梦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梦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整改及配合调查情况
公司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充披露。截至2022年4月25日,对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820万元、2022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4月30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7月,对2021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778万元,相关责任人已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7月7日,梦洁股份对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相关当事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及配合调查的情况,我局决定:
1.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罚款7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3.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