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2126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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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9419320000 | |
名????????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缪昌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5〕32号 | 主??题??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缪昌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缪昌文:
经查,你作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10月9日期间买卖“博22转债”,其中累计买入4,540张,买入金额455,946.43元;累计卖出52,550张,卖出金额5,460,990.39元。
你在上述买卖“博22转债”的过程中,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情况,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