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1703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0600000000 | |
| 名????????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2026〕13号 | 主??题??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参股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充分,会计处理不审慎,且未识别出参股合伙企业会计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到参股合伙企业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财务总监徐文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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