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0179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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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2269240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 ||
文????????号 | 〔2022〕12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剑峰,系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7年5月至今担任金陵体育副董事长、董事。李某系李剑峰女儿,李某荣系李剑峰父亲,施某华系李剑峰母亲。
2020年5月26日、27日,李某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205,600股;2020年12月22日,施某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剑峰、李某荣、施某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计卖出“金陵体育”6,420,404股;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李某将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205,600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李剑峰、李某、施某华、李某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45,6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7,174,006.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陵体育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剑峰作为金陵体育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其本人、其女李某、其母施某华、其父李某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的行为,导致李剑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