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6-00003101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3969540000 |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2026〕4号 | 主??题??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健康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晨丰公路。
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集团),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98号。
郁霞秋,女,1963年9月出生,时任长江健康董事长、时任润发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黄忠和,男,1972年5月出生,时任长江健康副董事长,时任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张义,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长江健康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陆一峰,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长江健康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一青,男,1990年3月出生,时任长江健康副总经理,长江健康子公司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灵制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江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郁霞秋、黄忠和、张义、陆一峰、李一青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2026年3月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上述5名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长江健康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调查日,长江健康控股股东润发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集团体系)构成长江健康的关联法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健康及其子公司经中间方银行账户划转和票据流转等方式流出资金,最终流入润发集团体系,导致长江健康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1月13日,资金占用发生额累计6,50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披露净资产的1.27%,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对此后发生的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资金占用未归还余额355,805.79万元。其中,2021年1月至6月、2021年全年、2022年1月至6月、2022年全年、2023年1月至6月,长江健康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50,737.12万元、279,764.40万元、182,905.17万元、367,405.01万元、213,82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8.48%、60.73%、39.00%、79.01%、46.07%,长江健康未在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1年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同时,长江健康未对资金占用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租赁借款等进行账务处理,造成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分别少计负债75,800.00万元、118,800.00万元、123,800.00万元、118,800.00万元、135,300.00万元。
我局认为,长江健康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郁霞秋自2007年10月至2024年4月担任长江健康董事长,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决策实施前述资金占用行为,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黄忠和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担任长江健康副董事长,其参与决策并具体实施前述资金占用行为,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张义自2019年4月起担任长江健康财务总监,期间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财务独立性和资金安全,导致公司资金长期被大额占用,其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定期报告时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述3人是长江健康该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一峰自2019年4月至2023年10月担任长江健康总裁,应按照《公司章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全面了解公司状况,为资金占用行为发生提供了空间,在审议签署相关定期报告时也未特别关注资金占用相关内容。李一青自2019年4月至2024年1月担任长江健康副总经理,同时自2022年3月起担任海灵制药总经理,负责主持海灵制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但案涉期间海灵制药存在经票据流转方式流出资金,最终流入润发集团体系的情况,李一青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并以长江健康副总经理身份审阅签署相关定期报告,保证长江健康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上述2人是长江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控股股东润发集团组织、指使实施对长江健康的资金占用,导致长江健康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郁霞秋自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担任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自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担任润发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黄忠和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担任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2人共同决策实施润发集团占用长江健康资金,是润发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长江健康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3年12月26日,长江健康全资子公司长江润发(张家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机械)以5亿元定期存单为吉林省汉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合实业)开具的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收款人为润发集团)提供担保。2024年6月26日,由于汉合实业资金不足,导致其无法兑付前述银票,长江机械作为担保人,其5亿元定期存单被用于兑付。
该笔担保金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担保,长江健康未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我局认为,长江健康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郁霞秋自2007年10月至2024年4月担任长江健康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未能督促、组织公司及时信息披露;黄忠和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担任长江健康副董事长,具体实施长江机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未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上述2人是长江健康该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润发集团组织、指使实施长江机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导致长江健康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郁霞秋自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担任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自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担任润发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黄忠和自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担任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2人决策实施长江机械的重大担保行为,是润发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过程中,郁霞秋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实施资金占用目的是润发集团发展需要,占用资金未被用于郁霞秋个人利益。资金占用事项中,郁霞秋仅被动默许实施润发集团及上市公司之间的应急资金调动,并要求月末偿还上市公司资金,其既无主观故意也未具体组织实施,处于次要地位,由黄忠和具体实施造成的资金占用结果,已超出其前期默许的范围。郁霞秋非财务专业背景出身,对资金占用结果不知情也无法预见。
其二,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披露”与导致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系源于同一违规事实的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按照吸收原则作出“单一处罚”。
其三,重大担保事项中,郁霞秋未决策、不知悉也未参与实施,该事项非其分管范围。
其四,重大担保事项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前置环节,二者围绕同一核心事实,应综合作出处罚。
其五,郁霞秋存在减轻危害后果、采取补救措施、推动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
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处罚,撤销关于重大担保事项的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一是在案证据明确证明,郁霞秋以控股股东润发集团的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身份,决策同意从长江健康及其子公司拆借资金用于润发集团周转,导致长江健康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郁霞秋应对控股股东的组织、指使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郁霞秋作为长江健康董事长,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未能督促、组织长江健康及时信息披露并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严重未勤勉尽责,应对长江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二是郁霞秋作为长江健康董事长,未充分关注默许事项的后续进展和可能引发的资金占用后果,说明其未勤勉尽责。三是实施资金占用是服务于企业发展需要、郁霞秋非相关专业背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占用资金未被用于个人利益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其二,我局已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其三,一是如前所述,在案证据明确证明,郁霞秋决策同意从长江健康及其子公司拆借资金用于润发集团周转,而重大担保事项的资金利益客观流向润发集团,明显实现缓解润发集团资金紧张的意图,因此在郁霞秋决策同意范围内。郁霞秋决策同意前述事项,足以认定其应当对重大担保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二是郁霞秋作为润发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全面负责润发集团工作,包括润发集团组织、指使长江机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同时,郁霞秋作为长江健康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组织公司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其四,案涉资金占用、重大担保事项分别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同重大事件,长江健康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应当分别作出处罚。
其五,针对资金占用事项,因本案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郁霞秋所述情形未达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针对重大担保事项,郁霞秋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对郁霞秋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听证过程中,黄忠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黄忠和作为长江健康副董事长,不是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是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因此对其处罚金额过重,应低于董事长并不高于财务总监。
其二,黄忠和作为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持有润发集团股权比例较低,且职务分工仅为协助郁霞秋工作,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需由郁霞秋最终决策,其无权单独决策实施,因此对其处罚金额过重。
其三,重大担保事项未经长江健康审议通过,不发生效力,不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也未给长江健康造成额外损失。该事项实际由郁霞秋决策,对黄忠和以长江健康副董事长、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身份的处罚金额过重。
其四,黄忠和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
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由黄忠和及郁霞秋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申请区分处理,降低对黄忠和的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我局对黄忠和以长江健康副董事长身份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金额并无不当。一是案涉违法行为适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黄忠和作为长江健康副董事长,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黄忠和在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与董事长郁霞秋均为核心参与人员,二人均起到主要作用,我局认定黄忠和未勤勉尽责,以副董事长身份承担主要责任且处罚金额与董事长一致,并无不当。二是在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黄忠和的知悉参与程度、所起的作用、所处地位、所任职务等均高于财务总监,对其处罚金额高于财务总监合理、适当。
其二,我局对黄忠和以润发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身份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金额并无不当。一是在案证据明确证明,黄忠和实际分管润发集团财务、资金事项,其不仅参与决策资金占用事项,还组织润发集团出纳科具体实施,黄忠和与郁霞秋均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行为的核心参与人员,二人均起到主要作用。二是持股比例较低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
其三,长江健康对重大担保事项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我局对黄忠和的处罚金额合理、适当。一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21年《信披办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担保事项。长江健康未及时披露,违反法律规定。二是长江机械以其5亿元定期存单对外提供担保,且定期存单最终被用于兑付,造成客观经济损失。长江健康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造成客观危害后果。三是在重大担保事项中,黄忠和与郁霞秋均是控股股东的组织、指使行为及长江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核心参与人员,二人均起到主要作用,我局量罚合理、适当。
其四,黄忠和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本案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其所述情形未达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黄忠和配合调查的情形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局对黄忠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听证过程中,张义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资金占用事项没有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未在内部管理制度中留痕,主要通过公司机械板块采购业务进行,并获得供应商等外部主体配合,因此资金占用事项具有高度隐蔽性。
其二,因资金占用事项具有高度隐蔽性且审计机构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张义作为财务总监无法发现资金占用事项,不应受到处罚。
其三,张义虽作为财务总监,但涉案期间工作重心是医药产业板块,而非资金占用事项涉及的机械板块。
其四,张义从上市公司领取的薪酬不高,并且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
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明确证明,涉案期间张义已知悉长江健康银行u-key由润发集团出纳科统一保管,其已意识到长江健康财务管理存在内部控制漏洞,但未及时采取纠正或阻止措施以确保长江健康财务独立性和资金安全,而是放任上述情况继续发生,同时,张义在编制长江健康2022年年度报告期间,也已发现长江健康存在存贷双高的异常情况,但未充分跟踪、关注、进而发现资金占用事项,在签署定期报告时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未勤勉尽责。
其二,一是如前所述,张义在涉案期间已经发现财务异常情况,二是审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和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主体承担的会计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张义所称的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等不是其未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
其三,涉案期间,张义作为长江健康财务总监,应当履行跟踪、关注财务数据和审核财务状况的职责,但张义未充分关注长江健康及其子公司对江苏鑫田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的大额往来明细,也未登录长江健康及其子公司的财务账套检查日常核算情况,说明张义未充分履行财务总监的职责,资金占用事项涉及板块非其工作重心不是法定免责理由。
其四,张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张义配合调查情形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局对张义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听证过程中,陆一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陆一峰于2023年7月提交辞职报告,并于2023年8月实际离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陆一峰自2019年4月至2024年1月担任长江健康总裁”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其二,陆一峰已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应按照公司章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全面了解公司状况,为资金占用行为发生提供了空间”存在错误。资金占用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范围,而陆一峰仅分管负责医药板块。
其三,资金占用事项具有高度隐蔽性,客观难以发现,具体理由与张义申辩意见的第一点内容一致。
其四,陆一峰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
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同时结合陆一峰于2023年10月签署长江健康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事实,已对其履职期间作出调整。
其二,我局认定陆一峰未勤勉尽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长江健康《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职权为“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案证据明确证明陆一峰实际未被赋予上述职权,其感到不太恰当但未提出任何异议,陆一峰对长江健康治理缺陷的放任,一定程度上为资金占用事项提供了机会。
其三,较之一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陆一峰未能全面了解公司状况并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
其四,陆一峰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配合调查情形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局对陆一峰的履职期间作出调整,其余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听证过程中,李一青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认定“在李一青任职海灵制药总经理期间,海灵制药存在以票据流转形式流出资金至润发集团体系”与事实不符。李一青任职海灵制药总经理之前,润发集团已完成海灵制药案涉银行授信额度的占用即资金占用行为;票据资金流转行为发生在李一青任职之后,仅是对前述银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海灵制药无资金流出;润发集团控制、操作票据资金流转行为,海灵制药不是票据资金流转行为主体;润发集团冒用海灵制药身份开立票据获取资金而非占用资金。
其二,李一青对票据资金流转行为及资金占用事项不具备勤勉尽责义务下的归责前提,该事项的责任主体应为润发集团相关人员,与李一青无法律关联。
其三,资金占用事项具有高度隐蔽性,李一青不具有财务及法律专业背景、不分管财务、信赖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我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在案证据明确显示,自李一青任职海灵制药总经理后,海灵制药出具了多笔商业承兑汇票,经流转后相关资金最终流入润发集团体系。因上述票据的开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海灵制药并使用了海灵制药的银行授信额度,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亚博足彩app下载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足以证明最终流入润发集团体系的资金来源于海灵制药、票据资金流转行为构成资金占用。二是润发集团是否冒用海灵制药身份开立票据、是否控制海灵制药财务设备及操作票据资金流转行为,均不影响海灵制药资金流入润发集团体系构成资金占用的事实,长江健康需及时、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其二,我局认定李一青为长江健康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我局已对润发集团的组织、指使行为作出处理。二是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在李一青任职期间内是客观事实。三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一青未勤勉尽责履职,需对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首先,作为长江健康副总经理,李一青负有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同时,李一青作为海灵制药总经理,对案涉票据资金流转行为及资金占用事项具有管理职权及知悉条件等。但李一青怠于履行相关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案涉票据资金流转行为及资金占用事项,并作为长江健康副总经理审阅签署了案涉定期报告,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长江健康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其三,李一青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条件,其所述情形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局对李一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2.对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
3.对郁霞秋给予警告,并处以九百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身份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4.对黄忠和给予警告,并处以九百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身份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5.对张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6.对陆一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7.对李一青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针对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3.对郁霞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于一百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4.对黄忠和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身份处于一百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万元罚款;
三、对郁霞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二百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五百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身份处以七百万元罚款;
四、对黄忠和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二百万元罚款,其中以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身份处以五百万元罚款,以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副总裁身份处以七百万元罚款;
五、对张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陆一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七、对李一青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郁霞秋、黄忠和在涉案期间同时担任长江健康及控股股东润发集团的相关职务,2人决策实施对长江健康的资金占用,是长江健康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控股股东润发集团组织、指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对郁霞秋、黄忠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张义在涉案期间担任长江健康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其未能勤勉尽责导致相关违法行为发生,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张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三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3月20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