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5-10-17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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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时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徐某江欲减持其间接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与徐某多次合谋,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由徐某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某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某江则控制某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予以配合,共同拉升某上市公司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2017年,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徐某、徐某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上述事件发生后,受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影响的投资者群体向南京中院起诉,主张徐某、徐某江以及某上市公司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徐某江合谋,通过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等手段互相配合操纵某上市公司股价,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上市公司按照其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徐某江指示以公司名义在证券交易市场择机发布利好信息,对投资者损失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令徐某、徐某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某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责任纠纷,且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是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在民事领域的重要成果。本案中,某上市公司内控机制失灵,徐某与徐某江通过控制公司发布公告的时间节点、内容实现操纵,某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某、徐某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南京中院依法判决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连带向投资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警示震慑作用。该案判决引导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为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高质量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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