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1969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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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8640645000 | |
名????????称 | 关于对周小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4〕7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周小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小鹏: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航证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投资者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