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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14387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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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尹兵)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尹兵)

    当事人:尹兵,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5年2月出生,时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住址不详。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尹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尹兵为通葡股份的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2017年1月16日,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通葡股份、尹兵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大连鼎华向大连嘉得提供2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从大连鼎华汇款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通葡股份及尹兵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查,尹兵在通葡股份不知情且未获得通葡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利用通葡股份在北京办理电信业务之机,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加盖在《借款协议》上,以通葡股份名义为大连嘉得向大连鼎华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前述四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大连嘉得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2.6937亿元,保证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通葡股份及尹兵继续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2.6937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查,尹兵在通葡股份不知情且未获得通葡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利用通葡股份在长春吉祥饭店(尹兵实际控制)举办年度销售工作会议暨全国部分经销商大会之机,再次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加盖在《<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上,以通葡股份名义为大连嘉得向大连鼎华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担保金额2.6937亿元,占当时通葡股份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53%。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重大担保事项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因尹兵主导并隐瞒该重大担保事项,导致通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2022年10月10日,通葡股份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相关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时,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并于2022年10月13日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中予以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通葡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担保事项,因尹兵主导并隐瞒该重大担保事项,导致通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年4月29日,通葡股份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担保事项。
    2023年5月4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裁决大连嘉得偿还大连鼎华借款本金2亿元、利息及律师费,尹兵对大连嘉得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葡股份需在大连嘉得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2执86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通葡股份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兵作为通葡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并隐瞒重大担保事项,导致通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尹兵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尹兵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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