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3594 | 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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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42543140000 |
名????????称 | 关于对董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号 | ||
文????????号 | 〔2025〕7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董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号
董晓燕:
你作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现任监事、监事会主席,你的配偶孟向辉于2024年11月8日至12月12日期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9400股,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94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