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3717 | 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4285485000 | |
| 名????????称 | 关于对何远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2025〕36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何远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远生:
经查,你在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仍向个别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且部分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二是向个别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风险提示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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