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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238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辽宁局 发文日期 1767137194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中审华所及葛云虎、杨敏兰)
文????????号 〔2025〕9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中审华所及葛云虎、杨敏兰)

当事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所),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葛云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敏兰远大智能2020年度至2021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审华所远大智能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审华所的要求20251218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审华所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葛云虎、杨敏兰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审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审华所为远大智能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2019年至2021年,远大智能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华所为远大智能2019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1,839,622.59元(不含增值税)。中审华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葛云虎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杨敏兰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

二、中审华所在远大智能2019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中审华所在对远大智能电梯业务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时,抽取的多份内控样本收入记账日期早于收入确认原始凭证《验收证明》的出具日期。中审华所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直接得出“内部控制运行良好”的测试结论,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主营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远大智能同时以真实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电梯销售收入确认依据,中审华所在对主营业务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审计工作底稿中同时存在《监督检验报告》和《验收证明》,多处明显异常情况:2019存在《验收证明》出具时间早于验收合格日期的情况;2019年和2021存在同一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和《验收证明》上印章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2019年至2021不同省份多个地区出具的《验收证明》格式一致,均为制式模版,除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梯号、台数、检验机构、检验时间等各项目具体信息留出空格外,其他内容基本均已填列,且格式、内容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行业规定不一致;《监督检验报告》为一机一报告而《验收证明》为多机一证明。中审华所未对以上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恰当评价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远大智能利用虚假《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中审华所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到位。一是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函证未直接询证应收账款余额,而函证其他信息以推算应收账款余额,推算中采用了部分远大智能直接提供的资料数据;二是2019年至2021询证函中未明确已验收台数的确定标准;三是2019年至2021年,底稿中缺少多个客户公司的回函快递单,且未在底稿中解释说明;四是2019年至2021年,存在对客户公司的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函证地址为远大智能分公司地址、收信人为远大智能分公司员工等情况,底稿中未记录相关核查程序。五是2021年,存在询证函回函加盖印鉴为被函证单位更名前印鉴的情况。中审华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在底稿中对异常情况进行记录或解释,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租赁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中审华所在对租赁业务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发现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年末公司账面与该笔租赁相关的应收账款余额超过当年报表层面重要性水平未进行函证。中审华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行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记录不进行函证的理由,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中审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函证》(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审华所作为远大智能20192021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审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葛云虎是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敏兰是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审华所及其代理人、葛云虎、杨敏兰提出已执行大量、有效的审计程序,因受蒙蔽导致审计差错,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影响,主案虚假记载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申辩意见,中审华所申请从轻处罚,葛云虎、杨敏兰申请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中审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已充分考虑主案违法行为性质及后果、审计机构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不充分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39,622.59元,并处以3,679,245.18元罚款;

二、对葛云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杨敏兰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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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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