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2578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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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0290267000 | |
名????????称 |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领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领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领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制度未被有效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