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3131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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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1478340000 | |
名????????称 |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
经查,2023年9月19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以下简称LG 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10月9日,公司与LG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利润为-2.13亿元,上述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维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维科技术、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