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2427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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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40103498000 |
名????????称 | 关于对丰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丰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丰岳:
经查,你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至2024年期间,因主动减持、被动稀释导致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3.89%减少至8.56%,累计减少持股比例5.33%,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