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0464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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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57007623000 |
名????????称 | 关于对宁波开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9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宁波开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开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未备案私募基金。
二、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五、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