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1635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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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144425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当事人:秦龙。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秦龙短线交易“麒麟转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秦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秦龙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年4月19日,秦龙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森麒麟可转换公司债券“麒麟转债”30,500张,成交金额408.60万元。2024年7月3日、7月4日,秦龙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买入“麒麟转债”103,270张、57,160张,成交金额合计2,095.46万元,存在将持有的“麒麟转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秦龙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秦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青岛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