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288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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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0283860000 | |
名????????称 | 关于对樊洺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3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樊洺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樊洺僖:
经查,你担任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董事长期间,配偶吕勤芳于2024年2月7日、8日累计买入兴化股份股票25,000股,2月8日、19日累计卖出兴化股份股票25,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