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2-0000928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4719360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
文????????号 | 〔2022〕4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2022〕4号
当事人: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齐翔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7月23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证券营业部。“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1月16日开立于中泰证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7日、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九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533,111.73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8,950,210.48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35,471,618.41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11,423,061.33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