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6060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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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7019520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邵秀英,女,1972年4月出生,时任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副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年9月29日,联创股份与高某宁等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形式收购上海鏊投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10月16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2017年11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8年8月17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49.90%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5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5次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2018年12月15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亚博足彩app下载核准。2018年12月19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49.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海鏊投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3月、2018年1-6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18,349.89万元、35,595.24万元、10,353.01万元、25,204.75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7%、12.86%、17.68%、15.92%;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944.44万元、17,748.60万元、6,216.14万元、12,768.72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32%、37.85%、120.18%、83.47%。
(二)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2017年11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9,565.14万元、25,204.75万元、58,219.98万元、7,510.65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4,691.26万元、12,768.72万元、23,520.63万元、3,071.25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83.47%、12.66%、28.68%。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邵秀英2019年1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创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邵秀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