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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3017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7707760000
名????????称 关于对郝世明、付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号 沪证监决〔2023〕48号 主??题??词

关于对郝世明、付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郝世明、付声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

在执行能源工程服务板块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识别出的部分测试项目偏离控制的情况,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得出相关控制执行有效结论的依据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在审计识别资金占用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公司披露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获取部分银行对账单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的原件,也未记录相关控制过程。二是在执行银行函证时,对于多家发函收件人为个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亦未关注同一自然人作为不同金融机构联系人的情况。三是对银行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亦未关注部分银行回函地址及联系人与发函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在关注到垫资业务模式下大部分EPC项目业主方不具备资金实力、项目融资及项目建设能力,且项目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由公司代管的情况下,认可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完成产值、开票及收款情况等证据,未对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和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二是在执行营业收入函证时,对于部分客户产值确认单与发函相关审计证据相矛盾部分收入回函不符等情况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应收款项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对EPC业务中公司代管公章、营业执照的项目公司相关应收账款,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未关注回函中的多处异常情况,并保持职业怀疑;在部分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情况下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其他应收款及合同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审计不审慎。公司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及押金期末余额大且未计提损失准备,审计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但底稿中未见不对其计提损失准备的具体依据。合同资产减值比例远低于同一客户下的应收账款减值比例,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确认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认可公司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相关可收回性的审计证据,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合理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方面

公司期末存在大额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但未披露为受限资产;对于涉及财务报告日之前未决诉讼,公司未在或有事项段落披露,也未说明对财务的影响或无法确定影响的理由。对于上述情况审计予以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第十四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亚博足彩app下载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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