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1464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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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8236700000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17号 | ||
文????????号 | 沪〔2025〕17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17号
当事人:张某,男,197X年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张某作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某系上海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IPO项目、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机构项目组成员、签字会计师。
张某在某集团公司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在开展某集团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至审计报告亚博足彩app下载后五日内、在开展某集团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至审计报告亚博足彩app下载后五日内、在开展某科技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至审计报告亚博足彩app下载后五日内,控制使用本人账户分别买卖某集团公司和某科技公司股票,累计交易金额1,429,817.06元,盈利2,643.1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相关公司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张某作为审计机构从业人员,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某集团公司和某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张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张某作为审计机构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643.19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