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3899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9936451000 | |
名????????称 | 关于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3〕5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点牛优选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业务场所由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01层101-2变更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科技街丹阳大厦1805室,但迟至2023年1月31日才向我局报送相关报告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