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0785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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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9528600000 | |
名????????称 | 关于对刘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4〕27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刘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铭:
经查,你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但私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西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