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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m56000001/2022-00018291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0278131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当事人:王科迪1995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科迪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科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科迪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王科迪于2019年6月26日入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九道证券营业部(后改名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科苑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科苑南路营业部),2022年2月底被停职,离职前任高级理财顾问。王科迪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等三个证券账户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侠是王科迪的母亲。“刘侠”证券账户,2019年12月24日开立于国信证券科苑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20******04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1****268和深圳股东账户027****077,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5635。

尹某蒙是王科迪的配偶。“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2019年8月6日开立于国信证券科苑南路营业部,资金账户120******66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034和深圳股东账户027****11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7***********8096。

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19年9月25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城区江苏大道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541******86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7****217和深圳股东账户027****11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7***********8096。2019年9月27日,“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股票转托管至“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

上述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

(二)“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资金情况

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刘某侠”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129,200元,全部由王科迪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35,767.99元,由王科迪通过ATM取出。

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8日,“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205,400.78元,其中192,900元由王科迪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169,273.79元,其中131,236.79元转至“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

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213,237元,其中131,236.79元由“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转入,80,000元由王科迪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85,000元,其中10,006.99元转至王科迪支付宝账户。

(三)“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控制使用情况

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终端存在高度重合。“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频繁使用相同设备下单交易,分别为IMEI号为866*********860的设备和IMEI号为850**********7e5的设备。上述设备由王科迪实际管理使用。

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下单IP地址存在交叉重合,与王科迪存在同轨迹。2020年7月至9月,“刘某侠”证券账户与“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下单IP地址归属地高度重合。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的下单IP地址归属地均与王科迪微信QQ账号登录IP地址归属地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度分别为95.24%、79.59%。

此外,王科迪承认“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和“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由其实际管理。刘某侠尹某蒙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王科迪实际管理上述账户。

综合上述情况,“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由王科迪控制使用。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控制使用“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7日,控制使用“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

三、“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的盈利情况

涉案期间,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8,176,752元,累计亏损76,587.13元;控制使用“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6,095,104.3元,累计亏损66,259.63元;控制使用“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0,602,663元,累计亏损77,565.25元。上述证券账户组总成交金额合计24,874,519.3元,亏损220,412.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离职承诺书、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和QQ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工资收入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科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科迪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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