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2899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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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8066238000 | |
名????????称 | 关于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3〕13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从业人员、基金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管理的济南瑞景同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只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规定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将个别基金财产间接投向类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五、你公司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超出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六、你公司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你公司个别基金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且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该行为违反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