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m56000001/2023-00002900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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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8066587000 | |
名????????称 | 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3〕20号 | 主??题??词 |
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欣:
经查,你担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母亲刘德仁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2年7月11日累计卖出2,000股,成交金额16,060元,又于2022年11月29日累计买入900股,成交金额7,875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