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13575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4114575000 | |
| 名????????称 | 关于对罗克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2025〕75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罗克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克难:
经查,四川富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二是公司从业人员、办公地址信息未及时更新;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照《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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