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m56000001/2022-00018505 | 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0288403000 | |
| 名????????称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号 | 津证监措施〔2022〕43号 | 主??题??词 |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通过公众媒体作出卖出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二是对部分公司人员介绍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三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员工从事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并担任管理岗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合规管理。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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